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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司同名同姓高管诈骗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十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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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查查上发现某公司高管与自己同名同姓,一男子竟动起歪心思,假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诈骗,骗取赃款18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于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经熟人介绍假冒无锡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至被害单位启东某服务部,谎称需租用脚手架,以支付押金人民币10万元为诱饵,骗取服务部钢管共计236950米、扣件 52120 只。后黄某某又将骗取的钢管、扣件运至浙江省湖州市销赃给单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后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钢管、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 292.6246 万元。

期间,服务部多次提出要与黄某某公司签订合同,黄某某均用人在外地出差、合同丢失等借口搪塞过去。后害怕引起服务部怀疑,黄某某一边向服务部谎称公章近日不方便使用,一边欺骗自己朋友说做生意需要公司公章,最终以朋友开的苏州某电梯公司的名义与服务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022年4月,黄某某切断与服务部的联系玩起了“失踪”。

2022年6月9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在其被抓获后,黄某某仍满口谎言称自己是一开始是想好好做生意租赁钢管和扣件只是用于工程但调取监控发现黄某某第一次租赁便将钢管和扣件运至湖州市销赃。面对铁证,黄某某在庭上才承认了自己进行诈骗的事实。令人更瞠目结舌的是,据黄某某供述,其诈骗后还在酒吧撒钱约二三十万元,180余万元除了支付部分运费外,全部被其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五条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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