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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安徽省繁昌县东辉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鲁某为该合作社负责人,罗某才为股东。2012年4月,该合作社承租繁昌县平铺镇某村约200亩山林,准备用于种植草药及苗圃。因该片山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同年5月,鲁某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承诺不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在皖南土墩墓范围内施工的过程中,鲁某、罗某才仍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清理表层土壤、挖沟等作业。同年10月,繁昌县文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并予以制止。经鉴定,皖南土墩墓本体受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是研究吴越文化的重要资料,对研究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周边文化的关系、中华文明的一体化进程等重大课题具有重要意义。鲁某、罗某才在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后,仍然明知故犯,严重破坏皖南土墩墓本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在皖南土墩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该案是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通过严格妥善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周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和效果的代表性案例。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