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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经交叉结伙、事先策划,在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东侧平台处及血渭牧场(俗称羊圈墓)多次进行盗掘,窃得大量文物。其中,1个金属材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古墓葬为唐代时期吐蕃墓葬,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兰县热水墓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查获的646件文物中,一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的盗掘行为造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产生修复费用40.64万元。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开展抢救性发掘和搭建古墓保护棚产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林、夏某、苏某奎、索某等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动缴纳罚金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并罚。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考虑到破坏古墓葬历史价值、科研价值难以评估,并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能力,确定本案公益赔偿金为40.88万元,判决各被告分别缴纳81498.18元至218.18元不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对孙某林等13人的量刑,改判另2名被告人的刑期;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古墓葬属于青海省都兰县热水乡境内的热水墓群,其中,血渭一号大墓是迄今为止热水墓群乃至青藏高原上发现的结构最完整、体系最清晰、形制最复杂的高等级墓葬,对研究唐代吐蕃历史文化、唐蕃关系与民族交流融合等具有重要价值。孙某林等人的盗掘行为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同时,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民事责任范围,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并明确判决将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部门。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大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对保护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激发全体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自强,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