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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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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料公司)于 2014 年开始建设,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行政主管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停建,后在2016年、2017年又进行扩建,生产经营至本案发生。经鉴定,石料公司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造成的林地生态损失为528397.81元;经制定分区修复方案,修复总费用717876.13元,所需时间2年。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修复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上述修复费用,赔偿上述林地生态功能损失并支付等额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负担本案鉴定费,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城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石料公司的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是对文物本身及周边环境造成危害,也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初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危害后果一直延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依法判决:石料公司立即停止对“明长城-紫荆关段”紫荆关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的侵害,拆除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及修复期限,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不能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负担鉴定费4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经营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也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明长城紫荆关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料公司在紫荆关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整改。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对焦中央关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石料公司各项民事责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为巩固提升长城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人民法院以本案成功审理为契机,在长城紫荆关段选址建设了首个长城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长城本体及其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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