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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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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达智桥胡同12号×号平房系直管公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坐落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杨椒山祠(明代名臣杨继盛故居)内。2000年,吕某霞与房管部门就案涉公房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经公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行使直管公房的全部经营管理权。2015年12月,北京市文物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告施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杨椒山祠(松筠庵)保护措施的函》,后由宣房公司公示了房屋腾退政策和方案。本案双方未能就案涉公房腾退及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宣房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及其女陈某腾空案涉公房、拆除自建房。诉讼中,宣房公司提供北京市房山区稻田一路1号院的一套房屋,供二人临时周转居住。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宣房公司作为公有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其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函,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腾退安置方案,与吕某霞一方进行了房屋腾退安置的洽商。在双方未能就腾退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宣房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居住利益。经核勘,宣房公司已为吕某霞一方提供了适当住房,可以判定具备腾退条件。对于安置、补偿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另行协商妥处。依法判决:确认解除吕某霞与宣房公司正在履行的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陈某将案涉公房腾空后交予宣房公司,同时搬至宣房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屋居住;案件受理费由宣房公司负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文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案涉公房所在的杨椒山祠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居民租住等原因,祠内文物建筑年久失修、损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加强保护工作。该案是当地文物保护腾退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文物保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推动文物及时腾退的同时保障被腾退人合法居住利益,实现了保护文物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积极探索司法审判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专业化机制,并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推动提升文物保护整体水平。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大局、维护首都核心区古都风貌保护的使命担当,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集群司法保护及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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