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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4〕47号    发文日期: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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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14号废止附件第3项第73目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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