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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在南京市明州康复医院,进行了一场没有审判席、没有法槌的特殊庭审,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法进行了听证。
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份,高某在下班途中,突发交通事故,造成头颅严重受伤,立即被送往南京市泰康仙林鼓楼进行抢救,并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病情虽然稳定下来,但高某仍一直昏迷,后被转运至南京明州康复医院做进一步的康复治疗,每天所需的医疗费用巨大。虽然高某至今未苏醒,但范某和两个儿子一直未放弃,坚持对高某做康复治疗,为筹集巨额医疗费用,针对高某名下财产无法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丈夫范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妻子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句容法院下蜀法庭收到立案申请后,立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得知申请人需要在医院24小时陪护,不方便来法院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搬进医院,在医院直接面对面进行开庭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法官助理依法向高某的儿子核实了高某基本情况以及精神状态,同时询问了丈夫范某被指定为监护人的意见。下一步,法院将根据鉴定的相关结论,依法做出判决。
近年来,句容法院下蜀法庭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不断拓宽便民、利民的服务渠道,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用心用情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认定公民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
二、特别程序的特殊当事人
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扩大了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范围,除了精神病人外,因年老、疾病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被申请人。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更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代理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