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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代为抚养  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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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甲(男)与高某(女)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乙(女)。李甲与高某自2017年开始分居,2022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与王某系李甲的父母,李乙自2017年起一直跟随祖父母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各项生活、教育费用均由二人承担。2022年8月,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与高某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李乙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高某系李乙的父母,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李甲与高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夫妇作为祖父母,对李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夫妇为了孙女的健康成长,代替李甲与高某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遂判决:李甲与高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李乙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合计116337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期间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为人父母者,不能以“啃老”的方式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更不能将老人出于亲情的照拂视为理所当然,而应积极肩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树立好榜样、营造好氛围。

 

——《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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