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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该不该征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3-15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司空见惯。然后,这种借款特别是无息借款,该不该征税?却有一些税企争议,值得关注和研究。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10日,A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提示函。
函中注明: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较大,且周期较长,有涉税风险,请自查”。
A公司自查发现,2015年12月份,“借”给被投资的B公司1100万元,“借条”未约定利息。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加之受疫情影响,目前处于停业状态。至今,A公司的本金都无法收回。
A公司自查报告送达税务机关后,纳税评估人员认为,AB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并按规定加上滞纳金。
经测算,按年息5%计算,7年累计应计利息385万元,涉及税款和滞纳金约200多万元。
A公司认为,该笔无息借款,不产生应税收入,而且连本金都无法收回,不应纳税。因此,产生了税企争议。
【税收思考】
1、税务机关征税依据是什么?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B公司无偿的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2、上述税企争议,该如何解决?
答:作为A公司,应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汇给B公司1100万元资金的真实用途是什么,与B公司之间还有哪些约定,以证明是否属于……
3、从该税企争议,有哪些启思?
答:作为纳税人,应在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账户进行认真的自查,以防止“无息借款未计税”、“股东个人借款不还未扣税”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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