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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美佳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及配送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19年6月23日,第三人徐某成为美佳公司楚北站美团外卖全职骑从事美团外卖餐饮配送服务。美佳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美佳公司为徐某提供带有美团外卖标识的工作服、头盔和送餐箱等,并要求徐某工作时必须穿着佩戴。徐某在美佳公司工作期间,每日9:30需参加早会并接受被美佳公司的点名考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徐某需毎日登录美团外卖骑手APP签到,并要求必须在线8小时。 由美团外卖骑手APP系统根据徐某的位置及待派送目的地位置自动生成相应的订单派发给徐某,徐某按照美佳公司的要求完成配送服务。美佳公司在每月22日左右通过第三方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将工资发放至徐某的工资卡上。 徐某在美佳公司入职后,美佳公司要求徐某在微信小程序“订个活” 里注册成立某县某某镇贰零玖伍玖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经营者为徐某。2019年7月18日,徐某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 ,由乙方承包甲方配送服务。2020年11月29日18时许,徐某在配送餐途中(江月年日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通源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随后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半月板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3月5日,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4月6日,淮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美佳公司与徐某自2019年6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后,徐某向淮安区人社局以美佳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8月26日,淮安区人社局作出淮人社工认字〔2021〕第2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徐某在2020年11月29日18时许,在配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美佳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徐某受伤时所派送的订单是其个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承揽的工作。
【裁判结果】
清江浦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徐某与美佳公司之间经劳动仲裁认定自2019年6月23日起即事故发生前已形成劳动关系。徐某在从事外卖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且无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关于美佳公司主张因徐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故其不是因完成美佳公司指派工作受伤的观点。美佳公司在徐某入职后要求其在微信小程序“订个活”注册成立“某县某某镇贰零玖伍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综上,经全面审查,被告淮安区人社局作出的淮人社工认字〔2021〕2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平台企业在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规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外卖配送公司在招录配送员时,不与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配送员按规定注册个体工商户,在配送员发生工伤时,以与配送员无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配送员完成的是个人注册的工商户承揽的业务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本案经过审查后,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予以认定,指出平台企业的做法及观点均是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作出平台企业应当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
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7条,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业态从业也将成为人民群众的常态化就业。数字经济需要发展,但其所带来的的风险却不能仅让从业者个人承担。
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需要被看见。这需要平台、司法、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为规范的新业态用工环境,真正提升从业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新业态从业变得有尊严、有温度。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