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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是否还需要偿还男子留下的债务?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葛某被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颜某为犯罪嫌疑人,后颜某自杀身亡,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案件。颜某去世后,其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和父母、妻子四人名下的房屋一套,颜某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2020年12月,葛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的4名继承人在继承颜某遗产范围内,对因葛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4名被告均表示其作为颜某的法定继承人,已书面放弃继承颜某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颜某的遗产系与其父母、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且由父母、妻子和儿子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四被告作为颜某遗产不可分割的权利人,即便放弃继承,也应当认定为颜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以所管理的颜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颜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葛某被杀案。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适用民事侵权相关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综合计算原告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1万余元。
最终,靖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四被告在管理颜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12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原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的精神,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本案中,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系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房产,且目前实际由继承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若单纯认可放弃继承行为,将无法有效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陷入有财产但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且涉案共有房产无法直接分割实物、移交资料,在有实际占有使用人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适用民法典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为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直接认定继承人作为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在管理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配合处理、协助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