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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源于男方为了离婚,与女方签订补偿协议,两人登记离婚后,男方反悔,不再支付女方补偿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2年4月,朱某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两人原系夫妻,后双方产生矛盾,邓某要求离婚,答应给予朱某某补偿款22万元,并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后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邓某支付第一期补偿款10万元。离婚成功后,邓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朱某某为维护权益,遂起诉要求邓某支付剩余补偿款。
被告邓某辩称,其是基于朱某某到单位滋扰,并以女儿前途要挟,被迫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债务问题,故其不应向朱某某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朱某某因夫妻矛盾,至邓某工作单位滋扰。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基于协议离婚,在公安局达成补偿协议一份,约定邓某补偿朱某某22万元,分三期支付;两人同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随后至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邓某向朱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补偿款10万元。2021年6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债务方面问题等。
法院认为,首先,补偿协议系双方基于协议离婚,经公安局工作人员调解达成,邓某并未受到胁迫。其次,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以受胁迫为由申请撤销补偿协议;相反,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于次日既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并于一个月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邓某也依约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义务。另外,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无债务问题,系双方对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债权、债务的确认,并不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确认。因此,法院认定邓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最终判决邓某向朱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12万元。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基于某种需要,一经协商达成协议,就应依约履行,不能事成后“过河拆桥”,否则,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甚至会影响到孩子正向价值观的形成,得不偿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