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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用土地 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福建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1.36亩(其中耕地0.37亩)土地建设竹制品燃料加工厂,建设了一座一层钢架铁皮厂房和硬化水泥坪。
2018年12月29日,某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吴某违法占地行为后,遂向吴某了解情况,对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吴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吴某未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某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处罚款19016.76元。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0月15日该局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后,吴某于11月11日缴纳了罚款19016.76元,但未履行“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的处罚决定。2020年1月3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事项。3月4日,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某镇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未组织实施。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1年4月,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试点方案》的有关精神,福建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对全省范围内未执行土地非诉案件进行排查,对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五个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本案系该批督办案件之一。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托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调阅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卷宗,查看现场,询问本案当事人吴某及某村委会工作人员、部分村民,走访镇政府,了解到吴某违法占地建设竹制品加工厂投入较大成本,经济条件困难,其已经缴纳罚款,仍需以该加工厂作为收入来源,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吴某对某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加工厂有抗拒心理,导致镇政府未组织实施。
监督结果。吴某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不符合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对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非完全不认可,且已缴清罚款,但因其个人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抵触情绪较大。为此,检察机关在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双方矛盾,多次派员前往某县自然资源局、某镇政府沟通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吴某、村民代表等各方开展座谈交流,了解镇政府在土地执法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听取当事人吴某的诉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检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面对面的释法说理,促使吴某消除抵触情绪。吴某根据某镇政府的安排自行拆除了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铲除了硬化水泥坪,恢复了土地原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执行效力的,可以与行政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做好释法说理,督促被处罚人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上级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土地执法非诉执行难案件,依托协作机制,通过联合挂牌督办的方式,指导案件办理;基层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座谈交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诉求,促使吴某自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