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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威海奥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郑果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4-02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818号
【基本案情】
奥孚苗木公司是“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奥孚苗木公司以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未经许可繁殖、销售“鲁丽”种苗,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繁殖“鲁丽”苹果树苗具有高度盖然性,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奥孚苗木公司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500元。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种植“鲁丽”苹果树目的是为了“挂果”而非生产繁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是果树育种和育苗的经营主体,其持有的“鲁丽”苹果树没有合法来源,其种植“鲁丽”苹果树的动机是为获取商业利益,明显不属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其种植行为构成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于种植行为侵权定性的案件。判决在新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关于种植行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判断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切实降低无性繁殖品种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加大无性繁殖品种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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