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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12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陈某刚(另案处理)、王某亚(另案处理)分别通过江苏省宿迁市的刘某、安徽省萧县的刘某联系到被告人魏某华,向其购买“中豌6号”和“中豌9号”豌豆种。被告人魏某华明知是假种子,以“中豌6号”5.2元/斤、“中豌9号”6.5元/斤的价格通过物流将12000多斤豌豆种发运至河南省永城市。其中卖给王某亚“中豌6号”5600斤、“中豌9号”900斤,卖给陈某刚“中豌6号”和“中豌9号”各3000斤。王某亚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魏某华支付豌豆种款33910元,陈某刚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某豌豆种款47000元。陈某刚、王某亚分别将该豌豆种销售给种植农户多人。播种后,禾苗出现抽丝多、开花晚、结荚少,导致减产或者绝收,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9293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华赔偿被害人损失28577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华明知是假种子,仍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魏某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查明伪劣种子来源、成交价格,进行损失鉴定并说明鉴定方式方法,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体现了严惩涉种子犯罪的鲜明态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取得了有效维护品种权和净化种业市场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