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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贿 追赃挽损 财产刑运用 纠正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能动履职
【要 旨】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加大对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及财产刑的运用,纠正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能动履职、延伸职能,共同做好督促涉案单位整改落实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人陆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员工。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向担任某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信息网络管理员的江某(已判决)请托,由江某利用其负责整理、报送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试)成绩数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张某提供的278名、陆某提供的236名人员信息添加至其报送的数据中,并虚构考试合格成绩,帮助上述共计514人在未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三类人员考试合格成绩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张某先后52次给予江某共计32.89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陆某先后57次给予江某共计29.75万元,张某从中获利18.48万元,陆某从中获利4.12万元。
张某、陆某行贿案分别由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行贿罪分别对张某、陆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2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陆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全面履行职责,从严查处行贿人员。本案系监察机关在办理江某受贿案时,发现张某、陆某存在重大行贿犯罪嫌疑并立案调查。经监察机关查明,张某、陆某的行贿对象系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次数多、时间跨度较长且请托内容涉及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领域,行贿行为危害性大,属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点对象。行贿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损害了相关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加之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建设工地数量众多,给建筑工程安全带来潜在危害。
(二)加强监检配合,充分发挥衔接机制对案件处置的作用。监察机关依托监检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问题会商,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同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追缴本案行贿人因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对于财产性利益,监察机关综合运用讯问、查询、调取、冻结、搜查等措施,对行贿人获利情况进行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行贿人主动退缴行贿所得财产性利益;对于非财产性利益,针对本案中考生未参加考试即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这一情况,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督促考评中心及时纠正。鉴于对行贿人立案调查期间,大部分人员的合格证书已近失效期,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督促相关人员必须尽快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并考试,如未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或考试成绩不合格,先前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
(三)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效果。行贿人张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江某受贿犯罪问题时,能够主动配合工作,但在对其本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时,存有抵触情绪。办案人员贯通纪法情理,加强对行贿人普法宣传和教育,细致做好释法说理与心理疏导工作,促使行贿人转化认识。同时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一步步为其“解心结”,最终张某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退缴非法所得。
(四)强化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提升反腐败综治效能。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市住建委、驻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张某、陆某行贿案庭审旁听,开展廉政主题庭审教育活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赴涉案单位考评中心走访调研,向考评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明确指出考试数据管理、考风考纪要求、考务人员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升级技术系统、建立失信惩戒黑名单、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建议。考评中心积极整改,重新建立了一套更为完善透明的考务工作制度、启用改进后的新机考软件和管理系统、采用非对称加密数据校验法报送数据,构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考务工作的廉政制度防火墙与信息技术安全网。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的审查意识,提高查办行贿案件的能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办理受贿案件中注重梳理行贿犯罪线索,提高对行贿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运用能力,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同时持续强化监检协作配合,畅通移送线索渠道,形成惩治行贿犯罪工作合力。特别是针对关键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予以会商研判、加快线索移送、提高立案效率,形成对重点领域犯罪的严查快打态势。
(二)加大追赃挽损及财产刑的运用,最大程度消除行贿造成的不良后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敦促行贿人退缴通过行贿行为获取的财产性利益,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检察机关要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贿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行贿事实、情节、金额、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赃物等情况,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消除行贿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能动履职,增强社会治理效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背后存在制度漏洞与管理隐患的,可以通过制发监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或有关部门以案促改、建章立制,从制度层面查缺补漏,铲除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实现对重点领域腐败问题的源头治理。注重开展多样化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加强宣传,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一案警示一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