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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而被用人单位辞退,冤不冤?对此,有人认为,上班偶尔“摸鱼”就被直接辞退有上纲上线的嫌疑;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本就不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员工有理有据。近期,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摸鱼”被用人单位辞退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上班“摸鱼”被辞退
2020年,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22年9月2日下午,李某在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谁曾想,李某的这一行为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
当晚,公司人事部门便向各部门发出通知,表示因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此后,李某未主动离开公司,而找T公司的领导申诉。T公司最终在9月5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于2022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T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T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如皋法院起诉,请求判决T公司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T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2022年9月2日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T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皋法院依法判决T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判决后,T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上述案例中,T公司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仅违反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本案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不仅有利于自身发展,也会促进用人单位各项业绩的稳步提升。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远离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