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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共同犯罪 直播引流 宽严相济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根据涉案团伙内部的管理方式、销售模式等情况,综合评价、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各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洪某设伙同他人组建网络销假犯罪团伙,在福建省晋江市、石狮市设立主播部(下设包袋组、配饰组等带货小组,负责在电商平台直播销售商品)、客服部(负责在主播推销过程中上架商品链接)、仓管部(负责统筹商品的寄递换退服务)、美工部(负责网店美化宣传)等部门,大量招募工作人员。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设从王某连、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期间,洪某设要求主播通过串访直播间、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实现维持直播热度、提高销量的效果。经查证,洪某设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内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福建、广东等地,相继抓获洪某设团伙及供货商王某连、唐某等人,在洪某设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此后相继对洪某设等24人提请批准逮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洪某设等19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5人不批准逮捕。坚持全链条打击,共追捕追诉到案30余人。
审查起诉阶段,长宁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查获物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带有各品牌注册商标的包,其中多数无法在正品中找到对应的款式和型号,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一份司法审计报告仅对与正品款式相同的商品进行审计,计算出的销售金额低于洪某设相应的进货费用,明显不合常理。长宁区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要求假冒商品与正品款式完全一致,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审计意见,最终本案认定的销售金额增加1000余万元。二是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基础上,精准区分不同人员罪责。审查过程中,多名主播辩解其仅在包袋组或配饰组任职,不应对别组犯罪金额负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团伙通过面试招录、打卡考勤等相关制度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各主播之间普遍存在频繁串访直播间、相互“引流”的情形,实质上对整个团伙的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根据各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分工层级、贡献程度等,依法认定团伙负责人以及部门管理人员为主犯,对其余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认定为从犯,确保罚当其罪。三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检察机关督促在案人员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共计追赃挽损人民币200余万元。结合各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退赃情况,视情在捕后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阶段对18人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间,长宁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洪某设等39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系当时上海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林某琼等1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洪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及上游供货商共3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网络直播销假案件特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相较于传统销假犯罪案件,利用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在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方面要求更高,在侵权商品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判断、犯罪数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难点。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犯罪团伙在管理上的公司化特征,紧扣犯罪方法中的“引流”特点,依法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针对网络销假的链条化特征,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建议,及时纠正漏捕漏诉,依法追究供货商等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处理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细致、层级明确的网络销假团伙,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将团伙负责人以及从事组织、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从严惩处,将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人员依法适用不起诉,实现对各团伙成员处理的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