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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包工头一审被判实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5-08
2018年,因被告人张某东拖欠姚某华等2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59万余元,姚某华等人向如东法院起诉,经如东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因张某东未自觉履行,姚某华等人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张某东到庭谈话并申报财产,但张某东未到庭如实申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张某东下落线索,如东法院对张某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执行法官持续加大对本案的执行力度,通过对张某东财产、收入等情况的深入调查,最终发现张某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存在大额收入支出情形。执行法官遂将张某东拒执罪线索移交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如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强大的震慑力下,被告人张某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姚某华等25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东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有话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义务人要积极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仍要继续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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