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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赔偿额后再次侵权,法院:全额支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5-08
【案情简介】
太平鸟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依法持有“太平鸟”系列商标。经原告多年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太平鸟品牌服装取得了一系列荣誉,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本院受理的太平鸟公司与被告李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该案被告李某作为李某华的儿子,以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并与太平鸟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此外,双方约定如和解后,被告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则每发现一次,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如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则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和解后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50万元。
【法院审理】
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仅涉及私权的处分,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双方在该案中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在先的和解协议,被告的主观侵权状态、案件具体的侵权情况之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前案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就重复侵权问题约定了赔偿数额,该约定没有无效情形且不存在明显不公,应属合法有效。侵权人明知有在先约定的情况下仍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前案的和解赔偿显然也未能起到制止侵权的震慑效果。因此,法院依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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