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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炉上浇酒致四人烧伤,农家乐是否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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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炉又名便携式丁烷气炉,它以便携小巧、操作简单、颜值出众等优点广受欢迎,成为家庭露营、饭店烹饪的必备好物,但这种常见的炉具却暗藏危机,使用不当可能会引发爆炸。王某与亲朋好友相约农家乐晚餐,谁知在烤肉时卡式炉突然发生爆炸,王某与另三人被不同程度烧伤,王某还因此患上心理疾病,四人分别将该农家乐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四起侵权责任纠纷。

王某等6人在烤肉时,同桌的陈某超不顾他人劝阻向烤盘上倒酒,烤盘立刻燃烧起来,陈某超见状又倒酒想要灭火,卡式炉突然发生爆炸,王某四人没反应过来就被炸开的火焰烧伤了。后四人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分别被诊断为头面颈躯干双上肢5%至22%不同程度烧伤,王某更因右上肢疤痕增生及应激障碍多次入院就诊,四人因此将某农家乐及经营者蔡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某农家乐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至10.3万余元不等。

陈某超和王某四人表示,案涉卡式炉在就餐30分钟左右时更换过一次气罐后火焰增加,烤盘上的油流到卡式炉上被火点着,几人遂关掉卡式炉,在得到老板许可后继续用餐,但烤盘上的火依旧在燃烧,陈某超想把火浇灭,就将杯中所剩不多的啤酒倒在烤盘上。烤盘上的火虽被熄灭了,但烤盘下面的火还在卡式炉上燃烧,1-2分钟后突然发生了爆炸。另外,陈某超提供了事发前及事发后的视频,称案涉卡式炉烤盘过大,底部热量无法散出,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并非是自己倒酒所致,且按照国家标准,卡式炉有受热保险弹出装置,但事发时气罐并未弹出而是直接发生爆炸,某农家乐使用的卡式炉显然不是合格产品。

某农家乐辩称,自己提供的卡式炉、烤盘均为网购的合格产品,正常操作是不会发生爆炸的。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陈某超不顾他人劝阻将自带啤酒倒入烤盘造成明火蔓延,致气罐受热急速加温膨胀爆炸,且王某四人在火势蔓延后未听从工作人员指令迅速离场,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经营者无法预测有人会做出将啤酒倒入烤盘的危险行为,对相应的损失后果亦无法预测,故不能苛求其采取精准的措施确保用餐安全。此外,卡式炉气罐带有安全装置,如温度过高会自动弹开断气灭火,故案涉卡式炉气罐爆炸的原因是陈某超将啤酒倒入烤盘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温度急剧上升,着火后火势蔓延又未及时扑灭,从而使卡式炉气罐处于火焰包围之中并持续受热引发爆炸,在该情况下,卡式炉的过压保护装置已无任何安全保障功能。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未有证据表明某农家乐提供的卡式炉为安全合格的卡式炉,而王某等人和现场目击者在有关事发过程的陈述中也均未有涉及听到或看到案涉卡式炉启动保护装置弹出气罐的情况。其次,陈某超提供的事发前后的视频中可见案涉烤盘面积确实较大,但结合目击者证言,以及陈某超及王某等人的陈述,可认定在爆炸发生之前陈某超确有向烤盘上倒啤酒的行为,其中有目击者还称烤盘与卡式炉着火是陈某超倒酒后发生的,可见陈某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某农家乐对王某四人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2万余元至9.4万余元不等。王某四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及商家在购买卡式炉时一定要选择质检合格产品,使用卡式炉时要注意远离热源,不要进行危险操作,防止气罐遇热发生膨胀引起爆炸导致危险发生。对于经营者而言,顾客前来就餐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则应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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