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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47人与桐乡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百万欠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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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受雇于某公司,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却未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结果,该公司员工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已停产,仅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乡法院)发现
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遂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经过“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等程序后,该案继续执行。桐乡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和解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司法理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股东财产。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之三

【掩卷沉思】

该案为一个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如是一个法人独资的一个有限公司,且可能存在人格混同,是否会被申请追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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