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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色某、索某、嘎某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实施盗窃,在居民家中盗得一尊佛像。经鉴定,所盗佛像系镀金铜释迦牟尼坐像,属于三级文物。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与卫某共谋在西藏自治区札达县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谢遗址盗掘佛塔,两人使用十字镐和钢钎对该遗址中最大佛塔的西侧墙体实施盗掘,造成墙体毁损。后卫某与色某、达某、索某商定盗掘佛塔事宜,索某留在车内等候接应,其他三人对遗址进行挖掘。四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文物共33件,其中5件属于三级文物,28件属于一般文物。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色某、卫某、达某、索某、丁某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对色某、索某、嘎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色某等五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色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涉文物依法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返还给被害人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独特的高原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青藏高原生态文化。文物和文化遗产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本案所涉古文化遗址包括佛殿、望楼、僧舍、佛塔、石窟、防御墙等上百处建筑遗迹,是藏传佛教的重要载体,具有文化宗教研究价值。被告人盗掘、盗窃各类文物30余件,对案涉古文化遗址造成了无法修复的巨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对于加大青藏高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