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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4〕4号    发文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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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附件29项规定,20219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九条规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办理免征契税时,需提供房产证,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等夫妻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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