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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税总发〔2014〕6号    发文日期: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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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做到放管结合,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要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7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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