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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苏财税〔2021〕6号    发文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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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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