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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实现诉讼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谨慎确定适当的财产保全标的金额。任意编造、故意夸大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确有错误的,还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随意确定申请诉讼保全金额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赔偿8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团团公司与天天公司发生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团团公司要求天天公司支付尚未结清的加工费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加工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申请对天天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诉讼过程中,天天公司以团团公司为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团团公司支付质量赔偿款1091万余元、现场钢余料价值款56万余元、返还所有的模具以及配套工装等设备,并申请对团团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200万元。因保全金额巨大,为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团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函,并支付保费3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责令天天公司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细项目及金额,天天公司陈述“诉讼请求还要作出一定的调整,目前还在整理过程中,诉讼的数额要往下降”。后来,天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金额降至840万余元。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天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产品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对锻件质量及成因分析进行鉴定,后因未按鉴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最终造成鉴定工作无法推进而退鉴。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团团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依法驳回了天天公司的反诉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团团公司支付相应加工价款8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3万余元。待天天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团团公司将相应生产设备返还。天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后团团公司认为,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中,天天公司恶意反诉其赔偿质量损失1091万余元,并申请保全其财产1200万余元,导致团团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保费。故团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30万元。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主张,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是其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但天天公司未认真整理证据并慎重思考,即以标的金额1148余万元提出反诉,并以大致相当的金额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金额。后又变更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过错,对于1148万元与840万元差额部分对应的保费,应予赔偿。
民事诉讼本身就有一定的败诉风险,天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840余万元后积极举证,虽最终因证据不足,其反诉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但不能据此推定天天公司是恶意行使权利。
故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天天公司赔偿团团公司财产损失8万元及相应利息。天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责任。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不能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法院审查时也不会过于苛责,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非其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充分条件。
但本案中,天天公司在未认真整理证据的情况下,即以标的金额1148万元提出反诉、以标的金额1200万元申请保全,此后又以“诉讼请求还在整理过程”为由,下调变更反诉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840余万元,如此随意,具有明显过错。
在此提醒广大当事人,诉讼保全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和约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谨慎确定适当的财产保全标的金额。任意编造、故意夸大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确有错误的,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