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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拆除是否应赔偿业主损失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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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小区14幢203室内业主。2022年9月,李某装修新房时,对房屋阳台进行封闭并搭建铝合金门框,侵占了小区楼道的公共空间。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告知李某,该搭建行为系违建,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李某仍强行施工完毕。李某的行为遭到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物业公司将李某的违章建筑向城管部门进行了举报。2022年9月底,物业公司自行将封闭阳台的铝合金门框拆除。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拆迁李某搭建的铝合金门框,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李某私自搭建的铝合金门框为违章建筑,该建筑本身也侵占了小区公共空间,造成小区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对小区安保等负有管理责任,李某搭建时,物业公司多次告知李某停止违法行为,李某仍坚持搭建。李某应自行承担违章建筑被拆除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首先,民事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李某所搭建的铝合金门框的位置位于公共建筑部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某亦确认明知该事实。李某私自搭建铝合金门框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理应得到法律的纠正和制裁。李某主张之损失系基于物业公司违法拆除行为而产生。若李某经司法程序就该损失获得赔偿,在客观上会产生其违法后果得到依法保护的现象,这与立法精神及公序良俗相违背。

再次,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来看,物业公司负有提供物业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义务和采取规劝、阻止、上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职责。该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业主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严禁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装饰装修自有单元时亦须保证不损坏占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李某私自搭建铝合金门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物业公司将上述情况报之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合同之约定,物业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案涉铝合金门框亦具有正当性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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