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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墙”发布辱骂他人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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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万能墙”在各大高校火爆发展,所谓的“万能墙”即是某些社交软件提供的线上沟通交流平台,供用户公开发布信息。但若有人利用“万能墙”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

徐某与张某系同学,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张某在其个人QQ空间及“万能墙”上发布对徐某的侮辱言论,并引起了同校多名学生关注。徐某因此事逐渐产生厌学情绪,双方家长协商未果,徐某遂起诉至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在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在其个人的QQ空间、“万能墙”发布了对徐某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在学校网络上传播,对徐某造成了一定影响,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故本院对徐某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具体金额,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2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生效后被告方已履行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赔礼道歉已通过在校内公布栏张贴判决书的方式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人格权纠纷案件,QQ空间和“万能墙”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中发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也提醒家长和学校应携手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网络素养和普法教育,提醒其勿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引导学生健康绿色上网。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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