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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董监高责任险: 企业税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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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陆续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董监高责任险购买计划,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正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标配”。从上市公司披露的投保方案看,被保险人均涵盖了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额度主要集中在5000万元~1.5亿元之间。上市公司积极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与全面实施注册制、政策引导及监管环境变化密切相关。基于董监高责任险的性质和业务分析,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关注因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

从增值税基本原理分析,一项成本费用或支出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主要看其购进用途。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其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支出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结合其支出性质和用途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当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合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对保费金额进行划分。如果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仅为个人,保险责任仅限于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即发生诉讼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为董监高个人,则这项保险费支出可以认为与企业无关,保险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应当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为投保企业及其董监高,保险责任包括董监高个人责任和企业实体责任,则保险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合理方法在个人责任和企业实体责任间进行划分,明确属于企业实体责任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关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董监高责任险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其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在董监高个人和企业实体之间进行科学合理分摊,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据此,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费用中,属于保障董监高个人责任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第九十五条,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董监高责任险属于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因此,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费用中,属于保障企业实体责任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董监高责任险中,保障董监高个人责任的部分,其受益人为个人,相应的费用本应由个人承担。实务中,董监高责任险的保费,大多由上市公司全部支付,即其中保障董监高个人责任的部分由企业代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董监高的雇佣情况,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如果董监高个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受雇佣,企业应当依据这项政策规定,将董监高责任险的支出视作董监高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如果董监高个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受雇,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为此类董事、监事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费用,应视为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2023年06月30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作者:蔺斌 许恒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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