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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丰联克斯公司与安徽进出口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丰联克斯公司派遣船舶,为安徽进出口公司从印度尼西亚向中国运输煤炭。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丰联克斯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丰联克斯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安徽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75024元(或88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财产保全申请基于海商合同纠纷提起,但丰联克斯公司请求保全的财产不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案涉财产保全的审查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案涉仲裁程序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规定的“香港仲裁程序”的要求,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依据该安排第三条之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据此,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了丰联克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香港仲裁当事人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向海事法院申请对账户进行保全的案件。海事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地与香港特区仲裁保全安排的衔接适用进行分析,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典型示范。海事法院全面落实内地与港澳特区仲裁保全安排,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是海事司法领域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践成果,也有利于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大支持。
【一审案号】(2022)鄂72财保45号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