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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丽2岁时父母离婚,她跟随母亲、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父亲则带走了小丽的哥哥另组家庭并又育一子,期间父亲也很少探望小丽。6年后小丽母亲不幸因交通事故过世,小丽的父亲将小丽的外祖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丽由其抚养。
小丽的外祖父母到庭应诉时称,小丽从小与其共同生活,双方感情深厚,小丽本人也愿意与其生活,小丽父亲另组家庭,本身已有两个儿子要抚养,经济负担较重,起诉要小丽的抚养权也是在双方就小丽母亲的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后,质疑小丽父亲争取抚养权的动机,如果小丽父亲真想要抚养小丽,应当尊重小丽的意愿,从培养感情开始,现阶段不同意将小丽的抚养权变更给其父亲。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小丽暂由外祖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判决驳回了小丽父亲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中,从生长环境来看,小丽父母离婚时尚未满二周岁,之后一直同母亲、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外祖父母也承担了陪伴、照顾小丽的责任,双方感情深厚。小丽在本地就学、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环境,目前年纪尚小,又遭遇母亲因意外去世的变故,不宜对其目前的抚养情况和就学、生活环境轻易变更,且小丽父亲多年来疏于对小丽的关心、照顾,小丽本人对其父亲存在明显的抗拒心理,贸然变更小丽的抚养权,并不利于小丽的成长。
从双方抚养能力来看,小丽父亲除与小丽母亲所生儿子外,还有一个与现任妻子生育的儿子需要抚养,而小丽的外祖父母目前均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且只有小丽一个未成年人需要抚养,抚养条件上较小丽父亲更有优势。
从被抚养人自身意愿来看,小丽本人到庭陈述其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学习均很好的现状,明确表达了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且从小丽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其与父亲和继母感情较为生疏。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小丽暂由外祖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驳回了小丽父亲要求抚养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不应当机械,抚养作为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法律关系,应当更多的考虑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父母并不当然成为子女的抚养人。对于父母健在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应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基础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被抚养人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及变更其生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并裁判。
本案中,小丽父亲在前妻去世后积极想要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要求抚养小丽的心意,法院予以肯定,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小丽本人的意愿,现阶段小丽父亲仅以其父亲的身份要求抚养小丽,依据尚不充分,不予支持。但小丽父亲仍应履行好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与小丽培养感情,助力小丽的健康成长,今后如小丽改变其意愿,小丽父亲可再行主张小丽的抚养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