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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8时20分在句容市宝华镇翡翠华府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原告王某带其所养的灰黑色泰迪宠物犬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散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车辆在出地下车库左转弯时,因疏于观察碾压到了原告的宠物狗,造成宠物狗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立即将宠物狗送至南京雅东宠物医院仙林总店治疗,后宠物狗又被转送至南京瑞鹏宠物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王某共计花费了治疗费25150元。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遛狗未能牵绳系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李某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宠物狗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庭审中,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宠物狗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而医疗该犬的手术费用高达20000余元,认为治疗费用不合理,仅同意按照市场价格2000元赔偿。
法院认为:
原告遛狗时未能牵绳系养,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宠物犬受伤后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原告带宠物犬去宠物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虽然医疗该宠物犬的医疗费高达20000余元,但该费用亦属于医疗该宠物犬所花费的必要合理费用。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9000余元。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宠物狗被幢,赔偿怎么算。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宠物狗受伤或死亡的,在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如果宠物狗是受伤的,狗主人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作为实际的财产损失;如果宠物狗发生了死亡,则根据宠物的品种价值不同,参照市场购买价酌情核定。
由于宠物狗作为宠物陪伴主人,有一定情感的寄托,现实中也会有狗主人除了请求财产损失赔偿外,还会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权人因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独居老人的宠物狗,导盲犬等虽然价值不大,但已经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可以考虑精神的损害赔偿,但其他情况下宠物是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安全措施,建议大家出门遛狗要牵绳,不牵绳可能涉嫌违法。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