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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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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涉海涉渔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简化审批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涉海涉渔等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出海作业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方式,共同破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男,1992年4月出生,浙江省岱山县渔民。2022年6月17日,岳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止。岳某在浙江省岱山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表现良好。

2022年8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岳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与岱山县司法局充分沟通,确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监督措施后,建议岱山县司法局依法及时批准岳某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申请。岳某申请获批出海捕鱼作业期间,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出海捕鱼获得了经济收入,解决了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2年8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岳某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因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向岱山县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捕鱼作业,但未能及时得到明确审批结果,可能导致无法在开捕期跟船出海,影响正常生计,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调查核实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作出批准决定的原因。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的船舶为外省籍渔船,又系跨区域捕鱼作业,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脱管或重新犯罪等情况。二是了解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的必要性。通过调取岳某家庭情况信息、社保、医疗档案、船员证书等材料,询问岳某本人及其亲属、受雇船长等人员,了解到岳某左侧肢体无力且无任何陆上工作经历,难以在陆地上找到合适岗位,但具有合格有效的船员证,通过了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具备从事普通船员工作的资格条件,可以胜任船上相关工作;船长何某愿意在船上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犯罪后,岳某丧失了收入来源,日常生活基本靠亲友救济、社区帮扶,亟需工作以维持正常生活。三是了解海上作业期间社区矫正监管的可行性。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岳某所在外省籍船舶管理地的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实船舶信息、年检证书和海上监管情况,了解到岳某要从事出海作业的船舶年检年审合格,可以从事海上捕蟹作业,且装有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海洋与渔业部门可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经多方努力,相关船舶证书、航行轨迹等监管数据信息被接入舟山市“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从而实现了对船舶位置、航行轨迹的实时监控、核查等功能;船长何某与岳某签订了正式合同,书面承诺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岳某的社区矫正工作。四是评估岳某的社会危险性。通过调取岳某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岳某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五是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2022年8月30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人员、社区干部、船舶所有人、人大代表等就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组织公开听证,各方一致认为,对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的矫正对象,在能有效落实海上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申请,将有助于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监督意见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岳某所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小;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确系其正常生活、工作需要,且出海作业期间的监管措施可行,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岱山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批准岳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做好出海作业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

监督结果 2022年9月初,岱山县司法局依法一次性批准岳某六个月内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依托借助“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共享数据,通过查询船只航行轨迹、查看岳某学习报到和思想汇报情况,查阅社区矫正监管日志、开展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实现了对岳某外出活动的全程监管和同步监督。岳某在外出捕鱼作业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等监管风险,捕鱼结束后顺利返港办理了销假手续。

2022年12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非舟山籍船舶从事涉海涉渔外出活动情况联合出台监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审批同类情况的长效机制,对多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捕鱼申请,依法予以批准,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由于海上作业的工作特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跨区域外出,但常规的外出请假审批方式和监管措施已难以适应涉海涉渔等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获得请假批准并依法做好监管监督的现实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请假审批流程,提升监督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力解决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难、监管难、帮扶难”等问题,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二)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针对履职监督中发现的涉海涉渔等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难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协同监管、数据交换、全程闭环”的社区矫正海上监管监督联动模式,有效运用共享数据、查阅资料、视频抽查等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同步监督,确保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管得住、回得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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