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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处罚 乡村扶贫企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县市监局)以某制衣厂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制衣厂不服,于9月13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于12月14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1月4日,某制衣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提供用餐,涉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制衣厂的诉讼请求。某制衣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2年10月10日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2019年3月,在外经商的陆某响应家乡号召,回乡开设制衣厂,是某县当地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制衣厂接纳了当地85人进厂务工,其中84人为留守妇女,35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9年底,该制衣厂被县政府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一体化办案小组,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查明:1. 某制衣厂地处经济基础薄弱的边远乡镇,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留守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 某制衣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食堂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3. 某制衣厂于2021年3月1日已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环境已作整改;4. 案涉食堂是为方便厂内工人就餐而开设,食堂被查封后,工人就餐问题无法解决,陆某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诉讼案件中,制衣厂停产停工,几乎瘫痪;5. 某县市监局在执法文书中存在告知起诉法院事项错误的情形。
检察机关研究认为,法院裁判虽无不当,但制衣厂因行政处罚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机会,企业发展面临难题,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2年11月2日,益阳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员评议认为,某制衣厂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相对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双方化解争议,尽快恢复企业生产。市、县两级检察院经过沟通协调,某制衣厂与某县市监局签订分期缴纳罚款和解协议,并撤回监督申请。
争议化解后,检察人员前往某制衣厂,就该厂面临的困难提出可行性建议,帮助陆某重拾信心,重新启动制衣厂的生产经营。2023年初,在当地政府扶持下,陆某在该县开设了第二家制衣厂,接纳6名残疾人、60余名留守妇女就业,且正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企业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
就某县市监局在涉案行政处罚中错误告知受诉法院的问题,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要求,及时规范执法文书格式,某县市监局予以采纳并整改。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还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与某县市监局进行座谈,建议其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对回乡参与乡村建设的扶贫企业在行政处罚时采取全面衡量、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乡村振兴。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共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出谋划策。
【典型意义】
乡村企业具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先天不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乡村企业案件中,应当扛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能动履职,化解争议,帮助企业早日摆脱困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当地留守人员增创就业机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