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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租借船员证引发诉讼纠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25
市民黄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相关证件,而他却将这些证件租借给他人,由于约定的利益没有获得,黄某便将租借方起诉至法院。近日,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22年7月底,黄某在网上结识一名来自某船务公司的微信网友,两人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黄某将他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级与职务为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等租给某船务公司,用途由对方自定,租期自8月15日起算,每月3500元。该船务公司对证书的全套完整安全承担保证责任,若证书被扣分或被扣押,船务公司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后果。若因此造成损失,船务公司应予赔偿。
随后,黄某将自己的证件邮寄到某船务公司,并在8月16日收到了3500元的转账。直到10月份,某船务公司将证件返还给黄某。黄某认为,某船务公司还应结清剩余的租借费用,但遭到了对方拒绝,由此引发纠纷。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依法取得的专业等级证书是对海船船员综合素质、职业能力的认定,全面涵盖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技能操作,与海上生产安全密切相关,更与海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密切相关,属于根据法定条件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黄某将其依法取得的等级与职务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等租借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黄某所主张的租金是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靖江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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