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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安置房交易纠纷时有发生。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面积引发的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2018年3月10日,仇某(买受人)与孙某(出卖人)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拆迁所得的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某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仇某(安置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并约定待房屋产权办理至孙某名下后,孙某须无条件配合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3月15日,仇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孙某亦将上述房屋交付仇某使用。2021年12月24日,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孙某名下,登记建筑面积超过了120平方米。孙某在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后,要求仇某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未果,遂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仇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孙某向仇某出售房屋前,该房屋已建造完毕,双方均实地查看过同户型的房屋,应视为出卖人孙某知晓出售房屋的实际面积;其次,合同约定转让涉案房屋一套,安置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因存在拆迁赠送面积,涉案房屋登记面积多于安置面积,但孙某并未因此多支出拿房费用;再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理应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安置使用面积可能不符,此类情况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亦为常见,双方在此情况下签订合同表明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积产生误差,双方亦接受此种情况,故孙某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于法无据,据此支持了仇某要求孙某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按套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所涉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就属比较典型的“按套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类交易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特定的交易房屋仅约定了房屋买卖总价款,而对于房屋面积和买卖单价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按套计价,这种按套计价的方式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和意思自治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金额大、对当事人双方都十分重要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双方均应根据交易具体要求,细化完善合同条款,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房地产交易秩序。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