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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个人独资企业购买的设备、器具,可否加速折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27
【基本情况】
2023年7月,江苏某机械加工厂采购一台价格35万元的切割机,用于扩大再生产。
【税收咨询】
该机械可否一次性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专业解答】
可以。
【法律依据】
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9)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财税[2018]54号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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