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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废止)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项的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项的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2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六部门下发的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六部门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附表)。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或审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