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7月21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4版刊发《非经常性损益:不可忽视的“角落”》一文,对上市公司G公司因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高新收入占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实务中,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计入总收入,对准确计算其高新收入占比有着重要影响。本期继续对这一话题进行讨论。
近期,上市公司G公司发布的《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引发业内人士讨论。其中,对于G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很值得探讨。
收入性质的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个——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时用到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从收入性质上看,G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计入计算高新收入占比的总收入中。
计入总收入的范围
确定了转让股权的收入性质,下一步就是计算总收入。在这一环节,问题的关键在于:计入总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全部收入还是差价收入?有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规定的是“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应当将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未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释义》)对“转让财产收入”相关条款的解释,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释义》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条款的解释中特别提到,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股息、红利收入。
基于这两条解释,转让股权是转让财产的特例。如果企业发生转让股权行为,股权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转让成本的部分,才属于计入总收入的转让财产收入。
收入占比的计算
不同计算方式对高新收入占比结果的影响,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做比较。假设A公司于202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A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利息收入10万元(非国债利息)、转让股权收入80万元,转让股权的成本为50万元。
基于《释义》的理解计算,将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100÷[100+20+10+(80-50)]×100%=62.5%。此时,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高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如果将转让股权收入全部计入总收入,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100÷(100+20+10+80)×100%=47.62%。在这种计算方式下,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未达到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以转让股权收入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往往大于以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计算公式分母变大,所得出的高新收入占比结果将会变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以不同方式将转让股权收入计入总收入,很可能影响企业高新资格认定,进而对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对如何计算高新收入占比存在疑问,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2023年07月28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作者:马泽方
【学习思考】
从比较口径的角度,由于高新收入的口径是按总收入确定,因此对财产转让收入也理应按总额确定。
至于股权转让收入,究竟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企业影响基巨,而且主管税务不同的解释会导致各地执行口径不同。因此,建议从总局层面作进一步明确!
交流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