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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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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至2021年间,冯某某因其公司不履行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先后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20年10月,冯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以下简称“军官证”)和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人保障卡”),先后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等地乘坐民航班机25次。另查明,冯某某还通过他人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一张,为费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各一张。

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冯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立案监督

2022年8月,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行工作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人员使用伪造军官证乘坐飞机的案件线索,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问题与派驻检察官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8月24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冯某某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参与案情研讨,协同公安机关强化军地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反馈。公安机关提出“军人保障卡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检察机关根据《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认为军人保障卡是能够存储军队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后勤业务信息,实现供应保障、身份确认等功能的专用智能卡,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使用,如持卡购买火车票等,应当与军官证作同类解释,认定为武装部队证件。因冯某某购买武装部队证件已达2本,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转换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此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发现冯某某不仅自购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还为其他被限制消费人员购买上述证件,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

(三)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该类人员身份特殊,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开展“一案多查”。一是审查冯某某是否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专门围绕冯某某是否因搭乘飞机等违法限制高消费行为被相关人民法院罚款或者拘留进行了排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二是审查冯某某是否存在司法处罚线索。虽然最终没有发现冯某某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关于冯某某的司法处罚线索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协同人民法院维护正常执行秩序。三是深挖犯罪。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摸排上游造假团伙以及涉案人员是否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持续做好线索查处跟进工作,强化打击力度。

(四)社会治理

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强化社会治理。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围绕公安机关后续即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与民事检察部门横向一体联动,开展司法处罚线索集中筛查,向人民法院集中移送9条司法处罚线索。二是强化打击治罪。综合考虑被限制消费人员的身份、前科情况、搭乘飞机次数、购买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加强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以治安处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类处置,并围绕此类案件建立“一案一议一策”“类案共商共治”的案件咨询会商机制,确保检警共同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取得实效。三是强化协同治理。针对相关信息未有效互通而产生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对机场进行工作提示,建议提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识别能力并强化军地协作,发挥共治效能。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同向监督与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宽广的信息渠道和更前沿的线索触角。检察机关要善用侦协办工作机制,对侦协办发现的线索仔细摸排,认真研判,将立、撤案监督等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跟踪监督,及时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三是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办理涉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社会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准确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分类处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要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对于非因管理漏洞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工作提示等方式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诉源治理取得实效。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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