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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较大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败坏军人形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夯实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向有关网络公司调取石某某支付宝和微信流水情况,并与被害人支付转账情况进行比对,查实每一名被害人被骗具体金额,准确认定石某某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万余元。二是依法改变定性,从严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公安机关对石某某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反复比对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石某某,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深挖上游犯罪。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线索落实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
二是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同时,注重深挖涉军刑事案件线索,持续追踪上游犯罪,强化立案监督,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