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钱某破坏军婚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31
【字体:    打印本页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务工人员。

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陈某亦参与钱某婚庆车队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帮助钱某贷款购车。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陈某是陈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2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报警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后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钱某提出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的辩解,围绕钱某能否认定“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钱某与陈某在何处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二人生活和经济等方面关联关系的证据。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走访询问二人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人员,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一是陈某亲人发生事故、儿子住院均由钱某出面处理,钱某与陈某家人关系密切走动频繁;二是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参加家庭聚餐,而钱某则时常与陈某外出购物;三是陈某参与钱某车队经营,并为钱某购车提供经济帮助。检察机关认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长达三年内在生活上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期间二人生育二子,导致军人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督促侦查机关尽快立案

(二)审查起诉

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钱某虽然承认与陈某通奸,但是辩解称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陈某与丈夫张某的矛盾才是离婚导火索。为高质效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钱某加强释法说理,进行认罪教育转化;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访问,及时跟进了解被害人张某归队后的心理状况,听取其本人及所在部队意见。针对被害人张某流露出的负面情绪,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其所在部队联络人,积极开展心理安抚。经过教育,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8日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社会治理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解决军人军属操心事和烦心事。一是结合案件成因及影响,针对军人军属提供“法治套餐”,促进提高法治意识。二是主动联系民政局、武装部等单位,建议就及时听取军属意见、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尽快建章立制。三是结合新修订实施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在军属比较集中的小区、单位进行普法宣传,详细解读《实施办法》援助人群、适用条件、援助内容、申请事项等,主动担当作为。本案办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及所在部队充分认可,部队向检察机关赠送了“维护军人权益暖兵心士气,彰显公平正义助蓝天空防”的锦旗。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案件。军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军婚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理解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同居”。一是看是否较长时间段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生活、经济联系密切,从而符合同居实质要素;二是看是否造成婚姻破裂、堕胎、生育子女等严重后果,从而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除此之外,还要精准认定行为危害性,从严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稳定、伤害军人情感的行为,并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体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靠前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被害军人实际困难,以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等多元化帮扶措施解忧纾困;加强与部队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害军人思想工作,帮助军人安心服役。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八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