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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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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汇编

: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我们在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第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答:你公司需要在10月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7月—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7月—8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7月—8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法规汇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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