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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7、1998年,朱某和张某在羊尖某化纤厂一起工作七八年,张某在厂里做电工,朱某一边在外做电工,一边在厂里兼职控压机工。化纤厂倒闭后,张某接到水电工程的活计后会让朱某帮忙找几个人干活。2018年某天,张某让朱某和几个人一起去一家厂里做水电工程,约定工资280元/天,朱某等人一共做了27.5天。但张某只支付了几百元工钱,剩余几千工钱没结算。张某称没有拿到工程款,过了年拿到就付尾款,但之后一直未支付。2020年,朱某等人再次找张某催讨工钱,张某称没拿到工程款,提出出具借条,给朱某三人都写了借条,并承诺有钱就会给。但依然等不到后续,朱某等人遂拿着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钱款。
审判结果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某返还借款7000元。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朱某提供之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结欠朱某7000元并转化为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应予返还。
法官评析
在实践中,老百姓常常用借条来归结与对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手持借条的并不一定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又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都用借条予以概括,就无法厘清。在本案中,当事人虽提供了借条,但双方都认可本质上系因劳务关系引发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则该民间借贷关系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询问了双方借条中的金额如何得出,即该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涉及到了工程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工时、单位工时的计算方式等与该劳务关系相关的要素,现原告主张已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借款,被告又对此没有异议,则该案按照民间法律关系可以作出判决。但若本案形成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则可以直接明晰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则需审理款项出借、交付、还款等一系列要素,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提供的欠条还是借条,都必须如实陈述,真实地说出基础法律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具有维权的意识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民间借贷不是框,任何法律关系回归到其本质才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