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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出口设置不合理,造成他人受伤应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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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在城市中不少见。随着科技发展,部分停车场采用无人管理的模式,管理方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的道闸系统,能够自动识别汽车车牌号,方便车辆出行。但停车场出入口需合理设置,应将机动车通道与行人、非机动车车道以显著标识进行区分,避免发生意外。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停车场出口设置不合理引发的侵权纠纷。

去年5月,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跟随一辆机动车在靠近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路面通过停车场出口时,被下降的道闸打到头盔,导致其倒地受伤。经查,事发停车场出口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共同使用,其中机动车通过道闸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从道闸傍边的路面通行,该道闸虽标注有“一车一杆、请勿跟随、禁止行人”标语,但管理方未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通道设置隔离带或明显标识。沈某受伤后,将管理该停车场的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停车场出口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的出口,管理该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未在停车场出口设置隔离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通行通道,客观上会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在道闸已经上升或下降的过程中,无法明显注意到道闸落点,进而造成安全隐患,故该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通过事发出口时,跟随车辆行使,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某物业公司公司负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沈某2516.5元。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场所不同,相关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作为涉案停车场的管理方,保障行人、车辆在正常情况下安全地进出停车场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由于涉案停车场出口设置不合理或机器故障等原因,给通行的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人或电动车驾驶员在进入停车场时,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与机动车强道行使或尾随机动车通过道闸等危险行为,否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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