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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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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已逾古稀之年,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独居在政府安置房,缺乏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退休金。自从被诊断为慢性肾病、宫颈癌,原告花费巨额医疗费,生活愈加困难。四个子女平时鲜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原告深感晚年的寂寞和凄凉,与儿孙的团聚成为一个老人的奢望,只能暗自垂泪。原告宋某某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常回家看看,给其以精神慰藉或每月至少打电话问候一次

 

  裁判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判决被告熊某等四人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做好独居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的精神赡养问题更加复杂,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情感的陪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判决子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能够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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