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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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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某单车”系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根据使用规则,在用户使用前,系统会提示用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如用户在服务区外还车,会产生相应的调度费,还会显示服务区划分及规划的详细解释。用户骑行前扫码后,会再次弹出相应多项规则,其中,超区调度费标准为: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20元,服务区外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10元。2019年11月,武某某骑行“某某单车”至某小区门口锁车。因该处为服务区外,某网络公司遂收取武某某调度费10元,后武某某将该车辆又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庭审中,武某某对10元调度费的收取表示认可,但认为自己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某网络公司没有实际产生调度的事实,故应将调度费退还。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某某的两次骑行系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其将涉案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某网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武某某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据此,判决驳回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共享单车快速发展在便利低碳出行的同时,也为城市治理带来挑战。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划定区域、制定使用规则、收取相应费用等方式进行自治有利于社会公共治理,但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应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对于如何认定费用性质提出了详细的判定规则,即应结合诚信原则以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从文义、合同约定、合同目的等要素综合认定。本案裁判回应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肯定和鼓励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辅助社会公共治理,对于倡导消费者诚实守信、推动城市环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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