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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与补贴:税务处理关键要看“谁发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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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与补贴,应纳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府发放给企业的政府补助与补贴,应区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规定来处理。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常常会将补助与补贴混为一谈,要辨析两者的差异,可先区分是企业发放给员工还是政府发放给企业。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与补贴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与补贴,应分别作为员工福利费与工资、薪金,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通常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相比较而言,补贴则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针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补助和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中都规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时,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发放补助与补贴,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换句话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补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对于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补助应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相应规定限额扣除


政府发放给企业的补助与补贴

实务中,政府补助与补贴也比较常见。对于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和补助,根据其性质不同,在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政府补贴,即财政补贴,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对指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贴。我国现行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亏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和利息补贴等。财政补贴的主体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央财政补贴列入中央预算。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的政府补助有财政贴息等

会计核算上,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或政府补助,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在税务处理上,要区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规定来进行。增值税方面,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政策补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政府补助与补贴,都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具体条件主要包括,该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来源:2023年08月11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包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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