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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走出去”居民企业来说,要想在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享受协定待遇,应当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基于此,“走出去”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给东道国当地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0多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对于我国“走出去”居民企业来说,要想在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享受协定优惠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资料之一。从实践看,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开始重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何用处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税务部门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有关规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可以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等,进而可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基于此,“走出去”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给东道国当地税务部门。
举例来说,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从俄罗斯取得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且A公司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一般来说,俄罗斯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为20%。根据我国与俄罗斯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也就是说,A公司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俄罗斯税务部门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后,可以就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俄罗斯适用6%的税率。再比如,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从阿尔巴尼亚企业C公司取得利息所得,且B公司为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根据我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协定,这笔利息所得在阿尔巴尼亚适用10%的税率即可,如果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这笔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纳税人申请开具应注意什么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即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具体操作时,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7号公告附件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中,详细列明了填表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申请人在填表前可加以关注。申请人如果不清楚拟享受税收协定的规范名称,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区下设的“税收条约”模块查询。
税务部门开具证明分四个环节
通常情况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包括受理、确认、发放和归档四个环节。
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设立了“一窗通办岗”,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需求。在接到申请需求后,税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后,将向纳税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涉及不同缔约对方国家(地区)、不同纳税年度,税务部门应当分别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应当按照17号公告提供的标准样式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但是,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相关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来源:2023年08月18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作者:王帅 陈军